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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已近一年,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今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昨日,劳动部门结合近期各地的实际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答疑。
用人单位不得自我派遣
为规范用人单位在系统内自我派遣的违法行为,《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此外,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利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定规避法律,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合法分支机构可直接用工
在实践中,一些大型用人单位在全国各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但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要求这些分支机构用工时必须由上级法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则不便于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察执法等。同时,也有一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实施条例》分别进行了规范: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用人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工双方可约定服务期
为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实施条例》对服务期的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将终止
除重点问题外,《实施条例》还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其他规定予以了进一步明确,以增强操作性:
一、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明确了代通知金支付标准,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应当执行的地区劳动标准。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四、明确试用期工资的下限,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