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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正式出台。据了解,《住房规划》对于加强对本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调整住房供求比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本市各区县的城区和中心镇区。从空间上分为三大区域,即中心城区及外围地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县。《住房规划》将按照分区域平衡原则,统筹安排住房项目,严格控制套型结构,合理分配不同种类住房的建筑规模,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确保各区域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不小于住房建设总量的70%;各区域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年度供应量应达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按照《住房规划》,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本市住房建设总目标为120—140万套,总建筑面积为980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2590万平方米(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廉租房25万平方米,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不小于4885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不小于230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7500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1850公顷,廉租房15公顷,中小套型商品住房3585公顷,其他商品住房2050公顷。
市政府要求各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规划》供应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施工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确保本区县住房和用地结构平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住房规划》确定的全市和分区域住房建设规划各项指标,制定完成本区县住房建设规划,明确近五年内特别是今明两年住房建设目标,经本区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规划、建设、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