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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农委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增强农村市场的活力,由市工商局、市农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已正式颁布。这个《意见》针对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订单农业发展、农村文化旅游业发展、农产品商标注册等十大方面,制定了49条具体支持措施。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放宽农村兴办企业的名称核准条件。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全部免收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验照费。在受理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时,如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受理、当场核准登记。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公司除外),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免于提交验资报告。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不需实质审查的,当场予以登记,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注册费用。
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
对与农民订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合同、进行营销的企业,其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5个工作日内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