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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在乘坐出租车时不幸遭遇车祸,以致先兆流产,后为此住院保胎近一个月。孩子出生后,该女子便将出租车司机推上了被告席,认为车祸不仅给其身心造成伤害,还影响了孩子的健康,为此索赔经济损失1.9万余元。诉讼中,出租车司机却提出该女子本身有糖尿病,也可致先兆流产。两审之后,市一中院判决被告出租车司机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赔偿7300余元。
2007年1月30日11时15分许,孕妇黄某乘坐杜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当车行驶至红桥区南运河一饭店前时,该出租车与一辆小客车右前部相撞。据黄某称,当时她怀孕26周,身体突遭巨大震动,以致产生腹痛腹坠感,当即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先兆流产。随后,黄某遵医嘱住院卧床保胎,活动受限,春节也是在医院过的,直到同年2月25日才出院。两个月后,黄某产下一女婴。黄某说,由于孕期突遭交通事故受到惊吓,影响了胎儿,所以孩子出生后出现经常抖动症状。为给孩子治病,黄某花去6800余元。黄某认为,她的上述损失皆因车祸而起,杜某应对此承担责任。后因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婴儿健康损失费等计1.7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被告杜某当庭表示不同意黄某诉求,其辩称,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已经患有糖尿病、糖尿病酮症,并在2007年1月29日至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两天。黄某自身的糖尿病也可导致先兆流产,所以其先兆流产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不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黄某的孩子出生之后,其生育情况记录已说明婴儿一切正常,黄某要求赔偿婴儿健康费与法无据。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杜某在没弄清原因的情况下先行支付黄某4000元医疗费用,黄某应予退还。
经两审审理,市一中院认为,黄某乘坐杜某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因杜某的原因,导致黄某受伤,对此杜某应当承担黄某合理的损失。黄某在医院治疗先兆流产的过程中,同时治疗了糖尿病和糖尿病酮症,此部分费用不应由杜某赔偿。考虑黄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用药治疗难以区分治疗的病症内容,因此其损失应当酌情自行承担30%。综上,法院判决杜某赔偿黄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陪伴误工损失费的70%,即7300余元。执行时扣除杜某已支付的4000元,实际执行3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