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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洋到银行储蓄时摔了一跤,腿折了。而这一跤摔得挺无辜——市民王军与银行保安发生争执过程中,将张洋撞到了楼下。张洋为此把银行、王军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应损失9万余元。这个偶然发生的事件看似简单,却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为这宗奇案画上了句号。
案情回放
意外摔跤住院23天
去年1月22日上午,张洋到位于河东区津塘公路上的某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因为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他下楼到外面去复印。当天上午11时40分,当他复印结束,准备上楼时,发生了意外。走在前面的王军要上楼办理业务,在楼梯上,保安告诉他已过办公时间,不让其上楼。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其间,王军把保安推倒,仍要上楼,保安起身后去拉王军,双方在推拉间向楼下摔倒,正在楼梯上的张洋被撞跌到楼下,腿部受伤。张洋当即报警。经一中心东院诊断,其为股骨颈骨折,此后,他住院手术治疗23天。
一审判决
两方共赔偿55632元
此案诉到法院后,法院追加了一个当事人——某保安公司。原来,银行与保安公司于去年1月8日刚签过保安服务合同,由保安公司根据银行需求派驻保安,由银行支付保安服务费。至此,此案发生了多个法律关系:银行与保安公司的关系,银行与保安的关系,保安与王军的关系,银行与张洋的关系,王军与张洋的关系等。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这一点毋庸置疑,关键在于当事几方责任如何分担。法院认为,张洋的伤是王军与保安发生揪扯造成的,因此王军和保安应对张洋的损伤后果承担责任,双方各担50%。
法院认为,保安阻拦王军上楼系职务行为,而且是为维护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在银行与保安公司的合同中也约定由银行负责对保安的日常管理,因此,保安与银行是雇佣关系,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应由其雇佣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安那50%的赔偿责任应由银行承担。同时,因为王军与银行系共同侵权,因此,他们两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当事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也被追加为被告,但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当事人张洋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张洋的权利主张,如果其与银行之间对保安侵权约定了赔偿方式可另行解决。
至于张洋主张的损失,法院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酌情予以认定,而轮椅费、出院后伙食补助费等因为缺乏依据等原因,没有支持。
基于上述观点,法院判决银行和王军各赔偿张洋一应认定的损失27816元,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张洋共计获赔55632元。
三方喊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除了保安公司,三方当事人都提出了上诉。张洋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请。银行认为,银行方面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是王军“硬闯”金融办公场所造成的,应由王军和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银行方面还认为,张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避险措施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王军则认为,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银行承担。因为他是“被保安推倒在楼梯时撞倒身后下方的张洋,而非‘推拉’所致”。他碰撞张洋并非本人过错所致,而是在违背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与张洋的受伤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并无不妥,于是终审判决驳回三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