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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今年10月份购买了一辆宝来7162Z家庭轿车,并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数种保险产品。签单日期是2008年10月23日。
10月30日,该车于静海县大邱庄长江道发生车祸,当时致车上一人受伤,车在躲闪行人时撞坏停放在路边的一个客车,还将一个商铺的卷帘门及空调撞坏。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拨打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险电话:95518。但当时等了很久也没有保险公司的人到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进行了拍照,并将车拖至停车场等待处理。第二天,一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到停车场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事故处理后,由交警部门和物价部门对事故的损失进行了认定,共计14000多元,但是负责处理此事的保险员郝先生却说当时报案时并没有说撞坏卷帘门的事,因此不予赔付。就赔付的问题我数次从塘沽跑到静海,但保险公司理赔员只说赔付2000元,多了不给赔付。并说爱找谁告找谁告去。
我们非常信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才购买了他们的产品。没想到买保险的时候态度非常的好,而赔付起来却如此艰难,这样以后谁还能信任。希望早日解决我们的问题。
安先生
保险员未出现场
接到读者的来信后记者采访了投诉人安先生。在安先生处记者见到了其购买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者强制保险,保单上也表明,车辆肇事后的损失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物价部门对损失进行认定。安先生告诉记者,对于保险公司不认同物价部门的认定表示疑惑。那么谁定的价格合理呢?难道是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负责此次事故定损的保险员郝先生,郝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确实不能认同物价部门认定的损失,因为事情发生时肇事者并没有告诉保险公司还撞坏了其他的物品,因为没有就此报案,因此一些价格他们不予认可,应该以他们的标准来支付。
记者问郝先生:“事故发生后为什么不及时到现场?”
郝先生:“事故发生后保险员确实没有到现场,但是肇事人也没有将损失说清楚。”记者问:“是否有相关规定要求车辆出险保险公司一定要出现场?”郝先生说:“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出现场的。这次事故保险员确实没有到现场。”记者拨打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热线电话,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没有特殊的天气情况,保险员应该到现场。
物价部门定损保险公司不认
虽然保险员未到现场,没有看到肇事现场的损坏情况,那么,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物价部门的定损报告保险公司也应该认同。但是郝先生却说,物价部门定损太高保险公司也不予认同。
那么,保险公司以什么为定损标准呢?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负责投诉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是按普通市场价格定损的。通常情况下,4S店的价格要比市场价偏高,保险公司的定损标准不可能按照4S店的价格标准定损,因为有些人拿着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去4S店维修,这样则会造成不当获利行为。保险公司只能按照监管部门以及自己的定损标准进行评定、补偿,并不接受物价评估部门的评定结果。
物价部门评估结果具有权威性
在安先生处,记者看到了由交管部门委托的静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书表明,该中心为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该鉴定价格均以公开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并以此为赔偿的标准。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安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彤律师。李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保险理赔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进行协调,但是如果达不成一致,当事人则可以委托交管部门寻找物价鉴定部门定损,而且保险公司也必须按照评估部门的定损结果补偿。就此事而言,导致赔偿数额无法认定的原因是由于保险员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勘察。保险员既然不到现场,交管部门已经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对损失及肇事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李律师还告诉记者,由于有些保险公司会找到与自己业务挂钩的维修点定损,这样会对当事人有所不公。所以,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当事人可以拿着物价部门的鉴定到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做法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津分公司投诉部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让记者通知安先生去该公司办理赔付手续。事后,安先生告诉记者,理赔数额为13300元,和物价部门认定的差不多,安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北京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类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拟由目前的肇事双方同时到场,调整为允许单方独立理赔;5000元以下、责任明确、材料齐全、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将推出“赔款立等可取”服务。昨日,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监局透露了上述消息。
截至昨日,于去年7月1日起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恰满一年。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监局于昨日上午联合召开发布会。奥运期间,《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将由机动车之间,扩大至所有“小事故”。
据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监局统计,与去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初相比,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由30%上升至75%;交通事故致堵比率下降了60%。在该办法实施期间,主要存在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协议书》;个别司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迟迟未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两个问题。
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保监局负责人表示,对于故意拖延、不配合理赔等个别事故全责方的不良表现,现相关方面正在研究应对措施,拟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手段,如“追认”为“肇事逃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