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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七日《今晚报》发表了《12319详解供热相关问题》,其中说到:“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供热单位要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有暖气设施的厅低于14℃但高于10℃(含10℃),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
也就是说,居室温度的底线是16℃,方厅温度的底线是14℃。虽然供热温度的标准不一样,但是收费的标准却是一样。14℃和16℃都卖一样的价钱,有这样做生意的吗?这是公道还是霸道?
老房子的厨房、厕所没有暖气、不供热更没有最低温度标准,可是也要收费50%。是公道还是霸道?
国家的法律《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都明文规定“公平交易”。这种明显不公平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
但是,12319的解释也是有依据的。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2004)52号和53号两件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就是这样规定的,是这些地方文件违反了国家法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不论是市政府的规章还是供热办的红头文件都不得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
信息反馈
遵照依法治国的精神,《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的两个红头文件的相关条款应该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修改。(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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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很好,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房屋不同部位温度标准不一的问题
房屋不同部位的采暖温度有所区别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建筑设计标准对房屋不同部位有不同的采暖温度标准,反映到供热设施建设和使用上是有所区别的,现行的热价水平也是对应此情况下的综合热价。
二、老住宅没有暖气的厨房、厕所的收费问题
我市现有的老住宅基本属于低标准的住宅,按当时的设计标准,厨房、厕所没有采暖设计,这些部位的采暖负荷加由相邻房间负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我市相继建设了一批按新设计标准建设的住宅,这些住宅卫生间和厨房都安装了散热器。两者对比下,用户对此有看法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热价是用户使用热量货币价值的反映,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用多少热应交多少费。虽然老住宅厨房、厕所没有暖气片,但由于其保温性能差,整体耗热量要高于节能型新住宅。按1吨锅炉热量计算,供老住宅1万平方米,节能住宅就可以供1.25-1.5万平方米,由此可以看出,在新建住宅和老住宅同样按照面积收取采暖费的情况下,老住宅也是占了一些便宜,新住宅吃了一些亏。但考虑到居住在厨房、厕所没有采暖设施的老住宅用户多是低收入群体,我们在全国首开先例,制定了减半收费的政策,照顾了老住宅热用户。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