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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的暴力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到自身生理条件、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的限制与影响,女性罪犯历来所占比例较小。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女性暴力犯罪逐渐增多,且呈上升态势,使用暴力的程度明显增强。专家认为道德观念的变化,是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之一,女性更应自立、自尊、自强、自信。本报记者吴彬
贪图钱财
红酒混入安眠药
去年10月21日晚11时许,甘肃省无业女青年孟某伙同老乡强某与朋友王某来到本市河东区万新村一招待所。据孟某与强某交代,二人想找王某要钱,但又怕不是王某的对手,于是先在房间内骗王某喝下事先投入安眠药的红酒。待王某睡着后,孟、强二人用绳子将其捆绑在客房卧床上。次日凌晨,孟某与强某持刀威胁王某索要财物,抢走700元及邮政储蓄卡。孟某在万新村一自动取款机将卡内的1万元分多次取出,强某将王某的手机抢走,二人逃离后将赃款平分。孟某在甘肃老家被抓获,强某投案自首。
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强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点评
天津市善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胜利律师认为,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人难抵诱惑,被享乐主义思想腐蚀,尤其是极少数年轻女性,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条件,当正当收入难以满足自己过分膨胀的物质需求时,便想到了通过犯罪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但很多时候事与愿违,不仅未能获得钱财,反而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并最终导致犯罪。于律师认为,物质生活固然重要,但精神匮乏将更为可怜,他建议年轻女性多学一些知识,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感情失衡
硫酸泼向男友脸
十年前,外地女子王某来到本市打工时,与本市男子刘某相识,后二人同居在一起。十年来,二人虽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对外却始终以夫妻相称。不久前,王某察觉刘某行踪比较诡秘,经常偷偷接女子电话,经过跟踪调查,她发现原来自己的男友早已在外面另结新欢。王某顿时妒火中烧,感到自己受到了莫大的委屈。于是她决定要为自己“白白”付出的十年感情“讨个说法”。2007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某向刘某“摊牌”,要求其马上断绝与新欢的来往,刘某没有答应。王某恼羞成怒,来到卫生间取出刷厕所用的硫酸瓶子,朝刘某脸上泼去。由于盛硫酸的瓶子口较小,只有少许液体流出,没有给刘某造成太大伤害。随后,王某转身走进厨房,拎出菜刀,趁刘某不备,一刀砍向他的右脚。
行凶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右脚损伤程度为轻伤。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律师点评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王世清律师认为,女性与男性相比往往更为感性,在感情方面比较脆弱,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当感情遭遇挫折和背叛时,部分女性会出现承受能力低、情绪难以控制的情况,甚至由爱生恨,因一时冲动而实施暴力,触犯刑律。同时他介绍,报复心理也是导致女性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被伤害或被抛弃后,很多女性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并产生憎恨心理。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并达到伤害对方的目的,一些人往往采用犯罪手段。王律师建议女性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冷静处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不要作出后悔终身的事情。
女性更应
自立自尊自强自信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强认为,女性犯罪的独立化、暴力化、经济利益的驱使性已经使女性犯罪和男性犯罪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女性犯罪有其特定的致罪因素,社会的开放和女性角色的社会化程度提高,使女性从家庭走向社会,增加了女性与社会和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增加了社会消极因素对女性刺激的频率,易使其产生违法犯罪心理。而由于一些女性不具备较强的正确应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因此,女性在逐步融入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往往处在被动地位,这种状况易导致一些女性不能妥善处理各种冲突,如家庭问题、工作问题等等,相应地,采取极端方式的可能性提高,包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相对男性突出,其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强,在一些女性成为被害人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利益的补偿,有的人则采取违法犯罪的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先成为被害人,后成为加害人。
社会的发展已经使女性逐渐摆脱了传统的家庭型的社会角色。自立、自尊、自强、自信则成为现代女性的理想追求,尤其表现在社会角色独立、经济角色独立方面。但是,女性要真正融入开放的社会,必须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生活能力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可以说,这是当前女性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必修课,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再者,女性犯罪的新动向也需要社会有关方面加以重视,尤其要在引导妇女发展和维护妇女应有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尽可能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