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2005年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共破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3009起;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239名;缴获各类毒品43908.13克;摧毁贩毒团伙28个,涉及团伙成员93人,有效地遏制了毒品在本市的蔓延。
涉毒罪犯
被判重刑
日前,本市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宣判会,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指控犯有贩卖、运输毒品及非法买卖、邮寄毒品的一批犯罪分子依法宣判。
从瘾君子到贩毒者
秦某,男,汉族,上海市人,中专文化,捕前无职业。2005年11月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2006年下半年,秦某与刑满释放人员杨某预谋,驾车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向安徽人李某(在逃)购买海洛因140余克、“底粉”300余克运回天津。秦某将购买的海洛因与“底粉”混合,加工成包,并指使被告人王某向吸毒人员张某等人贩卖。
同年10月,被告人秦某向张某贩卖冰毒8克。当日,被告人张某欲将该8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时,被当场抓获。
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从李某处为秦某购买海洛因200克,“底粉”300克,当晚将毒品运回天津藏匿于住处。次日晚,秦某、杨某等人在河西区黑牛城道一饭店用餐,秦某在饭店前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海洛因,被当场抓获。
此后,杨某等人亦先后被抓获。在秦某居住地及汽车上警方收缴海洛因120余克、冰毒0.1克、麻古73粒;在杨某居住地收缴海洛因200余克,“底粉”300余克;在被告人王某身上收缴海洛因6.81余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杨某共同非法运输、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贩卖毒品,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予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杨某虽分工不同,但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根据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分别予以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秦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来自外省市的毒犯
被告人王某与本市吸毒人员李某于2006年11月初在辽宁省丹东市相识。11月中旬李某通过手机与王某联系,欲从王某处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0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购买麻古500粒。
11月24日9时许,王某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雇佣司机刘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天津。王某到津后通过电话商定在本市东丽区东启大酒店进行交易。
当日20时许,在东启大酒店门前,王某与李某在其车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的汽车后排座上查获一个黄绿色的长方形纸盒,盒内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的3包白色晶体及3包红色药片共计500粒,在汽车副驾驶座前查获白色单晶体六包,红色药片4包共计520粒。经鉴定,白色晶体重1178.58克,红色药片重46.4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同年11月28日,在对被告人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在保险柜中搜出白色晶体5包,棕色药片2粒,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共重13.48克。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们因毒走到一起
2006年5月初,被告人董某、宋某预谋,由董某负责从广东省购买冰毒,然后由宋某在天津贩卖获利。为此,董某多次与绰号“虎子”的广东人电话联系购买冰毒。
2006年5月30日、6月1日,宋某在本市河北区胜利路邮政储蓄所,向“虎子”提供的户名为“温志光”的邮政储蓄账户上,分别汇款6万元和5万元。
6月2日,董某接到“虎子”电话后,只身前往本市某物流公司,收取了从广东托运至津的货物,并将藏于货物中的冰毒取出交给宋某。
2006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再次在接“虎子”电话后,与宋某驾车共同前往某物流公司,再次收取了从广东托运至津的货物,后二人驾车将藏于货物中的冰毒运至宋某租住的河北区某酒店527号房间,董某从中抽取一小部分回家吸食。宋某在董某离开后,于当日下午3时许单独驾车前往河东区新开路附近,将一包冰毒交给被告人郭某,请其试试毒品的成色并让其帮忙倒卖。后郭某持宋某交给的冰毒及自带的20小包冰毒,前往被告人尹某租住处,与赵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当郭某欲离开某大厦时被抓获,当场缴获冰毒100余克。后董某、宋某分别在家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宋某预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89.5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本应对二被告人依法严惩,但考虑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二被告人又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故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董某、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11.1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尹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女毒犯增多应引起关注 检察官细解女性涉毒犯罪
【关键词:毒情】
近年来,女性涉嫌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其犯罪方式也从妇女被利用从事毒品犯罪,发展到以女性为主的贩毒犯罪,甚至成为以贩卖为常业的“女毒枭”型犯罪,这都不得不引起各界对女性涉毒犯罪案件的关注。记者昨日从和平区检察院获悉,截至今年6月份,该院共受理涉及毒品犯罪案件38件44人,受理案件数超过2005、2006两年受理该类型案件总和,而女性参与犯罪在逐年增加。2005年女性参与毒品犯罪只有2人,2006年有4人,2007年上半年就有9名女性参与贩毒案件,占总人数的20.5%。上述44人中,曾经受过司法机关处理的有24人,24人中5名为女性。
据了解,大多数参与毒品犯罪的女性,缺乏法律知识,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她们单纯地认为毒品生意可以挣大钱,也因此成了一些毒犯的利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尹某,男,今年34岁,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1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女,35岁,中专文化,无职业。
今年3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有人从外地购买大量的冰毒来津,准备在天津进行贩毒,后民警进行布控,经过蹲堵将嫌疑人尹某、李某抓获。当场从尹某携带的行李中缴获冰毒12包,共重207.95克,并从李某包内缴获冰毒6.22克。据二人交代,今年3月7日,二人由本市乘坐火车来到辽宁省丹东市,在当地非法购买毒品冰毒214.17克。同年3月9日,二人将购买的冰毒藏匿在随身携带的红色挎包和手提包内,乘坐由丹东开往天津的长途汽车,将冰毒运输至本市。事后李某交代自己都是听尹某的安排,而且也没有想过为此会付出什么代价。现尹某、李某二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很多女性吸毒后,不但每天用毒品毒害自己,同时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己一时的欲望。为满足毒瘾,大多数吸毒人员也是贩毒人员。女性贩毒的数量和贩毒的隐秘程度,绝不逊色于男性。她们中有些人逐渐成了女毒枭。
苗某,男,今年42岁,高中文化,无职业,辽宁省人。1985年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许某,女,34岁,初中文化,辽宁省人,无职业。冷某,男,33岁,小学文化,辽宁省人,无职业。
今年4月9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苗某、许某、冷某雇用司机,驾驶租来的别克商务车从辽宁省丹东市到达本市宁河县某酒店,苗某到酒店内欲与购买毒品的人员进行交易联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宁河县一兰州拉面馆将嫌疑人许某等人抓获,并从别克商务车后座收缴冰毒425克。现苗某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