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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征税后园区地税不认可 重复纳税
http://www.enorth.com.cn  2008-12-10 07:06
[529853]网友:园区地税 ip地址:[60.28.129.*] 于2008-12-17 11:20 发表评论:

  关于秦巍反映《异地征税后园区地税不认可重复征税》问题的调查

  近日,北方网上刊登一条信息,署名“秦巍”的网友反映:“异地征税园区地税不认可,重复纳税”的问题。对此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我局相关人回忆,约2004年期间,园区一企业到我局咨询,企业到外省市从事设计、调试等业务,纳税地点确定以及如果当地有关部门代扣税款如何处理等问题。我局对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条款进行了答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下同)、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同时向企业提示,如果当地企业或税务机关代扣税款,你们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当地税务局的上级机关反映。此后该企业未和我局再有接触。目前我局正在积极和署名“秦巍”的网友联系,当面和企业沟通情况,力争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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