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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村民偷车,一男子开枪将村民头部击伤。本案开庭审理期间,开枪男子称,自己没有杀害对方的故意。那么开枪击中头部算不算故意杀人?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此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李某有两辆大卡车,买车后他便到张家口附近去运煤,为了防身花450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今年3月19日8时,李某停放在村口的货车被盗,他怀疑是村民丁某所为。次日凌晨,为实施报复,李某持猎枪闯入丁某家中。见到丁某后,李某端着枪对丁某说:“我打死你!”丁某以为李某跟他闹着玩,没太在意,不想这时枪突然响了。丁某的面部被击中后,血流满面、眼睛受伤。作案后,李某将猎枪装在塑料袋里扔进草坑,然后打车躲到亲戚家。数日后,民警将李某抓获。
被抓获后,李某没有了往日的嚣张,并极力为自己狡辩。他在接受审讯时说:“丢车后,我找了一天也没找到。晚上我在家里喝闷酒,边喝边想车被偷的事。想来想去,我认为丁某偷车的可能性比较大。晚上11点多,我心里很烦,于是把枪放在自己的吉利车上,然后开车来到了丁某家。晚上12时许,我来到丁某家,他家的院门没锁,我就拿着枪走进他家屋里,当时丁某夫妇都睡了。二人被惊醒后,我想吓唬吓唬他们,于是往猎枪里装了一发子弹。然后我就拿着枪冲丁某的脸比划。可不知道为什么枪突然响了。”李某的意思是,他根本没有开枪的意图。而被害人丁某却称,当时李某端着枪对他说:“丁某!我打死你!”他刚说完,枪就响了。双方各执一词,李某是主动开枪,还是不小心走火?是想吓唬丁某,还是具有杀人故意?这两个问题成了急需求证的重点疑问。
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14份证据,证实李某当时持枪对丁某头部进行了射击,而且从丁某的眼眶和鼻部提取了残留物。此外,还证实李某作案后给亲属打电话,称自己“杀人了”。出示证据后,公诉人表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李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没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因有证据证实李某持枪对丁某头部进行射击,并从丁某伤处提取出异物,故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