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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11月底,几乎所有主流媒体均报道了“两高出台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司法解释”的消息,引起读者关注。这部填补历史空白的司法解释,有利于根治这一社会顽疾。读者刘先生发现,这部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距春节很近,“这部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拿春节送礼开刀’吗?”事实是否如刘先生的猜测呢?近日,记者在听取天津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先生关于反腐的讲座时获得了部分答案。此后,张智辉先生接受了本报的专访,就商业贿赂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很多人就是过节把自己过进去的
记者:中国是“人情社会”,一年一度的传统节日——春节临近,请客送礼在所难免。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在春节前出台,是否如读者所说,是对春节送礼行为的一种警示呢?
张智辉:跟春节没有关系。我国司法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已经有两年多时间了,这次“两高”之所以出台这部司法解释,是为了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某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要“管”人们在春节期间的活动。
记者:虽然在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客观上会不会起到约束一部分人的春节行为的作用呢?
张智辉:从案件上看,很多商业贿赂行为都是发生在传统节日之前。有些人彼此之间平时有很多交往,特别是一些做工程、做生意的,平时没什么表示,快过节了,就以过节的名义向对方表示表示。有些“表示”额度很大,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对于节日期间的人情往来,不可能绝对禁止,小件礼物也符合中国的民间习俗。但是,如果量大了、贵重了(比如超过1万元),并且一旦与一方利用职权给另一方谋利益联系起来,就构成犯罪了。这个标准,有时是累计的,这个3000元,那个5000元,加起来就够了。很多人就是过个节把自己“过进去”的。
收礼行为都构成犯罪吗?
记者:是不是收礼的数额够了,就构成犯罪了呢?
张智辉:不是。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符合者构成,不符合就不构成,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受贿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者特定关系的人;二是为对方谋取利益,民间叫为人办事,打算办事、承诺办事或已经办过事都算;三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办事,也包括利用身份形成的关系为对方办事;四是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只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对方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亲自收取财物还是他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取了财物,都可以构成受贿罪。此外,刑法中还有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并且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现在,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学校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教师等人,如果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采购活动中,或者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的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买卖”面子可能触犯刑律
记者:您说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关系给人办事,收取财物的,也可能构成受贿罪。这个“利用身份形成的关系”是不是指人们常说的面子?在中国,买领导面子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了,这一“买”一“卖”,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吗?
张智辉: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况就可能包括如你所说的“面子”。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来为别人办事,并从中收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在法学理论上叫作“斡旋受贿罪”。这种情况,在目前的立法上,是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情形,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准备把这种情况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来规定,并设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在这里,要注意一个界限,一定是某个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和给他办事的人的职务之间存在一种制约关系。这种情况下,人家肯定会想:“上边发话了,要是不办,万一以后穿小鞋可怎么办?”于是,不管是不是合法就办了。如果双方之间没有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商业贿赂不是法律用语
记者:现在请您解读一下,商业贿赂是个什么概念,包括哪些罪名?
张智辉:商业贿赂不是法律用语,在法律上也没有商业贿赂这个罪名。它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与商品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贿赂犯罪。它在法律上包括8个罪名,其中6个是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向单位行贿罪。还有两个是刑法分则第3章规定的罪名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有这8个罪名,都包括在两高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说,商业贿赂目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了。
“性贿赂”未列入相关法律规定
记者:以前关于这个司法解释的报道中,提到了“财产性利益”这个名词。请问,利用晋职招工、提供女色等非财产利益进行贿赂是不是就不算犯罪呢?
张智辉:从理论上讲,这些行为也应该算是犯罪,但直到目前,还没有把这些情况列入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类人”可能成受贿罪主体
记者:关于这个司法解释,媒体报道最多的就是医生、教师吃回扣可能涉嫌犯罪。请问,以前的立法当中,没有把这两种人列为贿赂犯罪的主体吗?
张智辉:对于医生、教师是否可为贿赂犯罪的主体,过去一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是国有单位的人,应该把他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没有行政权力,不能作为贿赂犯罪的主体。这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医生、教师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如果他们有受贿行为,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待。
还有“第三类人”,他们既没有行政权力,也不是医生、教师,但他们接触公共财物,从事管理工作,也有可能受贿,这种也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比如医院、学校搞采购而没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这“第三类人”。
为正当利益送礼不算行贿
记者:最近,有些媒体在相关报道中,提到了“不正当利益”这个词。有读者问,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如果给人送礼,为的是自己的正当利益,还算不算犯罪?比如,有孩子的人,过节了,给老师送点礼;家中有病人住院,给医生送点礼,这些能算犯罪吗?
张智辉:如果送礼人为的是正当利益,就不算行贿。但是,对于受贿的人就没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不管该办的、不该办的,好的、坏的,只要是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并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人办事了,都算受贿。这一点,在法律上并不对等。但是,在这个司法解释里,说的是医生、教师借职务之便收受销售者的回扣,这里指的是一种商业领域里的事,至于医生收患者的红包、老师收学生的礼物,还没有纳入到这个司法解释里面来。
另外,检察机关在办案的时候,对于犯罪嫌疑人收受的钱财,要一笔一笔地搞清楚,哪一笔算受贿,哪一笔不算,都有严格规定。有时候,老百姓不理解,为什么有的人收了那么多钱财,最后认定的数额却没有那么多呢?就是这个问题。比如,在民间,借婚丧嫁娶的名义大摆宴席,收受礼金的行为并不鲜见。在这里,有的人是为了求主人给办事送的礼,主人收了,可能就构成受贿,但还有很多人也不需要主人给办什么事,只是碍于“面子”或者为了讨好去送礼,这些钱,可能就不构成受贿罪。至于其败坏社会风气甚至违纪的行为,只能由纪检监察部门来约束了。
治理贿赂关键要卡住送礼风
记者:送礼之风盛行有其内在的原因。比如在大的社会环境面前,一些本来很正常的事,有的人不送礼就嘀咕,心里就不踏实。其实,未必人人都愿意花钱送礼。你对此怎么看?
张智辉:我一直在呼吁,治理贿赂必须从治理行贿入手。比如,香港的公务员条例就有相关规定,公务员之间礼尚往来不许超过200元,给公务员送礼也同样,超过这个数字就予以没收,这一点就很好。只有把送礼之风卡住,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受贿泛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