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蒋良荣因行贿受到处分,不思悔改,降级使用期间收受贿赂,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后,仍然被保留了公务员身份,但他长期不上班,照样能够按月领取工资“吃空饷”。针对这个怪现象,当地不少干部群众提出了质疑,认为“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人民的罪人怎么还是人民公仆?”记者在瑞安采访时,一些知情者对蒋良荣的问题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蒋良荣属于屡犯不改,且缓刑考验期间表现不好,长年累月旷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无论是对照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开除公职。有一些市民表示,长时间不上班,却以“在编”为由,领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工资,这种行为等于是欺骗国家偷纳税人的钱,也违反了公务员法律法规。问题是,蒋良荣“吃空饷”为何能这么长时间地存在呢?显然是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严重漏洞。
早在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根据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置了公务员准入门槛,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员引用上述法条时表示,为严肃政纪,对蒋良荣的问题应该依法严肃从重处理,真正体现“从严治政”的执政理念,以取信于民。
新闻链接
山东省人大近日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吃空饷”问题进行了检查,共清理出涉及虚报冒领工资补贴单位2360个,涉及违规人数11858人,虚报冒领工资补贴4889万余元。
2007年8月以来,平阳县把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作为深化作风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吃空饷”问题。通过清理,全县共消减富余人员548名,年节约财政支出800多万元。
前不久,安徽砀山成立了一个临时机构——“空饷办”(全称为: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清理吃空饷者。仅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主动上报存在问题的人员有385人,涉及资金200多万元。
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曹晓明因受贿罪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竟然每月按时“拿”工资,直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得到了相应处理,当地相关部门开除了曹的公职和党籍,追回了已发的工资,并告诫全县机关干部以此为鉴,切实转变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