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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并于25日对外公布。这部司法解释于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点击观看《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出现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点击观看全文】
| 关注中国死刑——收回死刑复核权 |
《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 【点击观看全文】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8个通知。 【点击观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等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 【点击观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点击观看全文】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经历了26年,我们绝不会开历史的倒车,绝不能走回头路。 【点击观看全文】
中国死刑案件审判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学者们希望,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只是中国废除死刑前一段无须太长时间的过渡。到2021年时,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减少2/3;到2049年,死刑在中国消失。就像巴丹戴尔所相信的那样:人类对生命的尊重,最终将会战胜对罪恶的恐惧。 【点击观看全文】
| 关注中国死刑——是否要废除死刑 |
正方——
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因为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跟生命相提并论。这一认识现在是越来越统一了。事实上,不只是学者,不少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如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当时主持《刑法》修订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此前就建议,学术界可以在外面先吹吹风,提倡死刑要减少,把死刑限制在武的方面,“凡是武的可以挂死刑,凡是文的不能挂死刑”。文就是指非暴力类犯罪,比如就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 【点击观看全文】
废除死刑是刑罚上文明的体现:我们从野蛮到文明,在刑罚上的体现就是要由暴力型走向教育型,由刑罚主义逐渐走向非刑罚主义。死刑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不管怎么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母亲——比如聂树斌的母亲——为冤死的孩子而哭泣,我们每一个人的心灵都无从安宁。 【点击观看全文】
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该条约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 【点击观看全文】
反方——
中国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人民法院更是审慎、严谨。但慎用死刑并不是要废除死刑。中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也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点击观看全文】
死刑保留的N个理由:死刑的存废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死刑有其存在的根据,除了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外,没有任何废止死刑的正当理由,这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如此。但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仅适用于少数剥夺他人生命、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正确适用死缓制度,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点击观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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