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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该学生果然以超过重点本科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并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重庆晚报12月25日)
此事一经披露便引起热议,为此不少网络开设了调查问卷。“起诉派”多认为法律具有刚性,以考上重点大学为理由为犯罪开脱是可笑的;而“免诉派”却多认为这样体现了人本主义,也符合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对其网开一面是法律宽严相济的具体体现。
在《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中,明确列出五种情形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其中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生活无着落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等,均为检察院依法不起诉的适用理由。此案中的高三学生,应该符合以上的“法律标准”。
但“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笔者以为不可。倘若犯罪行为都以人为设定的某一目标能否实现为处罚的要件,那法律岂不是成了废纸?如果“附条件”泛滥开来,无非是为犯罪行为留有逃避法律的空间,给予犯罪者以他人不同的特权。倘若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将给予“罪行法定”以巨大挑战,很可能会加速司法腐败。
一个贫困的学习成绩优异的高三学生,偷盗了同学几千块钱,本来应是社会的悲哀。即使诉诸法律,该同学尚处于青少年阶段,而且是首次犯罪并退了赃,有悔罪表现,完全可以按照我国的法律传统与宽严相济政策妥善处理。但对于刑事处罚,岂能用“考上大学”来交换?因为“考上大学”毕竟只是个案中的“个别条件”,不具备普遍意义。我们也可反过来想:检察院“考上重点大学就不起诉”,如果考不上呢?难道到那时就起诉他?如果那样,法律不就成了儿戏?
笔者赞同不起诉这位同学,但不应以“附条件不起诉”为名。倘此案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推广的话,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法律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将大大下降。对于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学校内部的犯罪,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犯罪者的自身情况,予以妥善的处理,决不能以“是否考上重点大学”为处罚的构成要件。(张军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