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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自行将门前空地围起,以致其房前通道只剩1.7米,邻居通行受到影响。诉讼中,被告村民提出,空地是其花钱购买的,享有使用权。两审之后,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已对原告造成妨碍,遂判决被告将铁丝网和杂土清除退后1.3米,留出3米通道供原告及其车辆通行。
沈某与杜某是本市津南区某村邻居,两家房子之间有一条胡同通向村公路。此外,杜某房前还有一空地,沈某平时从这片空地通行。2005年5月下旬,杜某欲将空地用围墙垒起,沈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围墙面积不能太大,不能阻挡通道,结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此后,杜某径自用铁丝网将空地东西两侧围了起来(南北两侧有房屋),并在铁丝围起的地方堆放了很多杂土。沈某遂找到杜某要求其拆除铁丝网,清除杂土,但杜某认为其对这片空地享有使用权,所以拒绝拆除,双方由此成讼。沈某起诉后,杜某拆除了东侧的铁丝网,并将刨槽的土顺着铁丝网方向堆在铁丝网下,以致沈某经过杜某房前的通道只有1.7米,其余部分都被铁丝网和杂土阻挡。
法庭上,原告沈某称此空地是历史形成的通道,当时有三分之二的空地,三分之一的沟,1993年沟被垫平。被告杜某则提出,其于1992年12月经村委会批准,花去1000元从本村村民手中取得了该块空地的使用权,其有权围起自用,所以不同意沈某诉求。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原告现虽然有两条路可供通行,但其中一条胡同仅有1.3米的路口,只可供行人通行,车辆无法出入。现只有被告门前的空地可供原告及其车辆顺利通行,但被告却加以阻拦,仅留出1.7米的通道,致车辆无法通行。为了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方便原告通行,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