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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细化了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等八种违法执法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1月8日《西安晚报》报道)
城管执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综合性,城管似乎“无所不管”,执法职能与卫生、工商、规划、园林、交管等政府部门均有交叉和融合,而且这种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城管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说明一些地方缺乏科学驾驭城市管理及市容调控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管理于法无据是导致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有全国人大代表指出,“城管人员的执法不规范,主要原因在于法律不规范”。因此,城管执法合法性是规范执法的前提。西安市通过《城管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此我们看到,西安对城管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通过界定城管的执法权力、执法范围,利于改变那种“无所不管”的执法形式。
时下,一些地方的城管人员在工作中处罚程度不一致,处罚方式各不相同,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西安对城管立法,细化执法人员法律责任,就是要让公众看到,任何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公布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就是要让公众看到,某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凡超出这个清单范围的权力,由于没有合法的授权,均属无效权力。
同时,还要唤起群众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以“服务本位”取代“权力本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更需要的是一张清晰的权力监督清单。(鹰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