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奥运会期间冒充民警抢劫路人的两名会馆工作人员,近日被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本案两名被告人均系山东省平邑县人,其中于某是本市一家会馆的“楼面经理”,而马某系这家会馆的保安人员。2008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于某、马某来到水上东路一家夜总会附近时,将途经此处的一名男青年拦截。然后,二人自称是派出所民警,并对男青年说:“现在是奥运会期间,我们是执行任务,检查行人的身份证和暂住证。”男青年稍有怀疑,他们便对其进行殴打,并当场劫取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47元)和现金100元。作案后,二人火速逃离现场。去年9月27日,被抢男青年在外面发现了于某,并立即报警。被民警抓获后,于某等将手机交出,现该手机已被民警发还给被抢青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