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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被告承租方称因房子漏水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营损失,房主对此不闻不问,于是只好自己出资修缮。法院审理发现其举证的房屋修缮时间早于漏水导致物品损失的时间,因此判定承租方损失自负,房主支付房屋修缮费。
2006年6月1日,东丽区某汽车修理厂和原告单位签订协议,原告将坐落于东丽区无暇街的固定资产某饭店及其左侧的五间平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约定租期为2006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年租金为5万元,每年12月30日及5月30日两次分别给付当年租金2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原告现起诉修车厂拖欠租赁费53333元和水电费3110元,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腾房,偿清租金。
修车厂提出反诉,称2006年6月自己承租后发现房屋渗漏,要求原告承担维修义务,但原告置之不理。2008年8月因为降雨致使屋内积存的产品被浸泡,因此损失28万元。又称原告自2008年3月15日至4月14日,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断水断电,给饭店的餐饮经营带来影响,造成2万元营业损失,食物变质损失5万元,不能履行为客户供应盒饭的合同造成损失765600元。自2008年3月15日至今,修车厂称购买高价水多支出2400元,进行房屋修缮支出13300元,以上均要求原告赔偿,并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经查,被告支付13300房屋修缮费属实,拖欠53333元租金和水电费3110元亦属实。被告陈述物品受损发生在2008年8月,而提供的房屋修缮的相关证据证实2008年5月即自行进行了修缮,且修缮主要内容是作防水修补,因此法院认定即使房屋渗漏发生物品损失也应由被告自行负责。而被告对房屋进行修缮发生的费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至于称原告无故断水断电,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定原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修车厂判决生效7日内腾房,如逾期交还房屋按每月4166元给付房屋使用费;被告给付原告租金53333元,水电费3110元;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修缮费1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