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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葛,一女子在工作期间被同事杀害。女子父母由此迁怒于单位,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女死亡系由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单位并无过错,由于被告同意给予补偿,故判决被告给予原告1.2万元。
女青年关某原是本市某电子公司职员,2006年10月,关某被派至公司驻宁波办事处工作期间,因感情纠纷被同事石某捅刺数刀致死,后石某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判赔偿关某父母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合计16.8万余元。2006年11月,关某的父亲关某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5万元作为对关某某的精神抚慰,关某某保证永远不再就此事对该公司进行其他经济诉求。后该公司如约给付了补偿款。2008年3月26日、5月9日,关某父母以某电子公司没有与关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给关某上保险,该过错间接造成二人损失不能依法及时实现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但均被以申请逾期为由驳回。因杀人罪犯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08年6月6日裁定所判石某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无奈之下,关某父母只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不仅将某电子公司列为被告,还将其认为与关某有劳务派遣关系的一家人力资源中心和本市另一家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家单位给付二人经济损失11.8万余元,并给付关某未结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此诉求,三被告均不认可。被告人力资源中心与另一家电子公司都表示与关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单位与此案无关。被告某电子公司则认为,其虽与关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对关某死亡并无过错。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关某与被告人力资源中心及另一家电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法院认为,二原告之女关某与被告某电子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但其死亡系因个人感情问题而由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某电子公司就此并无过错,二原告以侵权赔偿为依据主张赔偿并无相应法律依据。二原告关于关某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主张属劳动纠纷,依法应另行解决,本案不予考虑。现被告某电子公司愿意再给予二原告一定的补偿并无不当,由此作出如上判决。(涉案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