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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交司机的一脚急刹车,一名乘客摔倒在车厢内,被撞致十级伤残。该乘客随后将司机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两审之后,市一中院认为,被告司机未尽到确保乘客安全的义务,其雇主被告公交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07年8月25日晨,市民吕某在本市南开区津涞路津涞花园公交站乘坐沈某驾驶的9路公交车,吕某上车后沈某即驾车驶离站点。就在吕某打卡付款后欲转身时,沈某发现车前方出现紧急情况,突然急踩刹车,毫无准备的吕某一下撞在车内票箱及护栏处,随即摔坐在车厢内。事发后,吕某入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腰1右侧横突骨折;腰2右侧横突骨折;腰4、5椎间盘突出症,经鉴定,其脊柱损伤致腰部活动度丧失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吕某将沈某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沈某作为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公交9路汽车运营任务时,由于未尽到确保乘客安全的义务,造成了此次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