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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却在下车时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左股骨头坏死——因认为自己摔倒是司机违规启动车辆所致,女乘客刘某日前将公交车所属公司、经营公司及当事司机告上法庭进行索赔。昨日(20日)上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大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肇事公交车所属公司和经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女市民刘某诉称,2005年2月22日下午1时许,她乘坐861路公交车由昆仑北里去卫国道益寿里,车行至益寿里站时,司机并未停车,在她的多次要求下,才在过站的地方停了车。刘某说,自己一只脚还在车上,司机便匆匆启动了公交车,导致自己被挂倒。事发后,刘某经查为左腿骨折,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两次住院治疗,休假长达30多个月。为此,她诉求公交车所属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实际经营者市浩达公司和驾车司机李某共同赔偿4.2万元的损失。
对于刘某陈述的情况,3被告均不认同,被告司机表示,司机的行为是按操作规程进行的,事发时正值隆冬,路上残留积雪,而当日刘某穿着高跟鞋,卫国道又在修路,多种因素的巧合致使刘某下车时摔倒。而刘某摔伤后,司机也将刘某送到了医院。虽然己方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刘某的情况,3被告还是先期垫付了刘某住院、治疗的多项费用,总额共达3万余元。
到底是刘某所说司机违规操作,还是被告辩称的刘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摔伤?由于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均无有力证据,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鉴于司机李某属于职务行为,两被告公司共同一性次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
双方都应请目击者作证
庭审结束后,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各说各理,但对事实部分均无有力证据。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醒,如果市民乘车时遇到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受伤,最好在事发后马上拨打110报警,并请求车上的其他乘客为自己作证;而如果公交司机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行车,并无存在过失之处,乘客下车时却出现了意外,遇此情况司机也应立即报警并请目击者作证,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样留取证据,双方一旦对簿公堂,有理的一方就不会“空口难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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