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男子在卖废铁时致废品收购者摔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后,该男子称自己是在打逗中将对方致伤的,并无恶意,法院认为,即使是打逗致伤,该男子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属间接故意。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1年。
2006年10月13日15时许,暂住本市的江苏省男青年田某在塘沽区某村卖废铁时,与收购废品的曾某发生身体接触,进而致曾某摔倒在地,致其颈椎损伤(完全性)。案发后,田某将曾某送到医院,随即逃匿。当月22日,曾某经医治无效死亡。2008年9月4日,田某被抓获归案。证据表明,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其家属的证言均证实曾某是被田某打伤,而田某本人及其亲属表示田某是在相互打逗过程中将曾某致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被告人田某是在打逗过程中将曾某致伤,其主观也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律师说法
本市德欣律师事务所任秀福律师介绍说,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概括起来有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基本形式。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