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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8日刊登了《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检验地方标准3月起实施》的报道,许多市民给本报和市交管局来电来信咨询,如何具体推算驾驶人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和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血液酒精含量。交管部门提示,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公式有两个。
交管部门介绍,“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和检验”天津市地方标准3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在每百毫升血液20毫克及以上、80毫克以下,定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80毫克及以上,定为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推算公式为:
推算公式一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出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采集血样时间和发生事故时间的间隔-1)×10,其中10是车辆驾驶人1小时代谢的酒精含量。此公式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采集血样时间和发生事故时间间隔应为1小时以上,二是检测出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要在每百毫升血液10毫克以上。如张某9时20分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天11时5分在医院抽血检测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5毫克,而采集张某血样时间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间隔为1.7小时,据此推算出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血液酒精含量=15+(1.7-1)×10=22毫克/百毫升,根据这个结果认定张某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推算公式二
车辆驾驶人采集血样时已死亡,车辆驾驶人生前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出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出车辆驾驶人血液正丙醇含量×20,但检测出车辆驾驶人血液正丙醇含量应大于或等于零。正丙醇含量是检测驾驶人生前血液酒精含量的专用技术指标。如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尸体检验时抽血检测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25毫克、每百毫升血液正丙醇含量为0.5毫克,据此推算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血液酒精含量=25-0.5×20=15毫克/百毫升,根据这个结果认定刘某不属酒驾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