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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机关车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单位5.8万余元的购油款存入加油副卡中,倒卖牟利。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该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中年男子余某担任本市津南区某机关单位车管,负责单位的购油、分配油费等工作。2006年12月11日至2008年8月7日间,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直接充入或从单位加油主卡中圈存的方式,先后39次将单位的购油款共计5.8万余元,私自存入加油副卡。后余某将上述加油副卡或倒卖或提供给他人私车加油使用,自己从中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5.8万余元已收缴并发还余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