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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银行推出刷卡购票优惠活动,写明该行持卡人到银行指定影城可以每张10元的价格刷卡观影。然而由于对规则中“每人每卡……限购两张”的规定理解有歧义,两名消费者与银行产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日前,经和平区法院调解,双方纠纷得以解决,原告撤回起诉。
市民孟某与王某诉称,本市一家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银行信用卡10元电影惊爆开场”的优惠活动规则,其中写明,持该银行信用卡到指定影城即可以10元/张的价格刷卡兑换电影兑换券,但每人每卡限享受一次刷卡10元的购票优惠,每次限购2张。根据这条信息,孟某和王某于今年1月2日持其本人符合条件的12张信用卡到银行指定影城,要求兑换24张电影兑换券,未料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其以“每个身份证号下不管有几张卡,只能兑换2张兑换券”为由,仅为孟、王二人各发放了2张兑换券。但孟某和王某却认为,活动细则明确写明的“每人每卡……限购两张”,应当解释为“每个人的每张卡……限购两张”,自己符合此项规则,应当可以换购24张电影兑换券。后经与银行交涉,银行又为孟、王二人各发放了2张兑换券,但坚持不再向二人发放其余的兑换券。孟某和王某遂以银行违反了活动规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以每张10元的价格向二人出售其余电影兑换券。
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银行同意给孟某和王某发放另外的电影兑换券,二原告随即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