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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客人丢失手机的投诉后,一家酒店没有积极寻找,而是殴打、强迫负责该区域的员工承认偷了手机。该员工不堪受辱,纵身从二楼跳下致残。事发后,该员工提出,跳楼是被酒店逼迫无奈所为,于是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两审之后,法院认为,被告酒店侵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酒店方赔偿受伤员工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计10.4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马某是本市一所技工学校数控专业的学生。2007年6月15日,马某到一家酒店打工,负责二楼客人休息区的卫生服务工作。当月25日,其负责的区域有客人称丢失手机,酒店的大堂经理便找来马某询问,并与其他人员一起殴打马某,要求马某承认偷拿了手机,马某因此被滞留一个多小时。后马某只得承认拿了手机,酒店工作人员随马某找手机的过程中,马某趁机从二楼跳下,导致双足跟骨骨折、腰椎体爆裂骨折。马某为此住院治疗3个月,其家属也从外地赶来探望陪护。其间,酒店为马某支付了1.6万余元医疗费。后经专业机构鉴定,马某腰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足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时,虽然是马某自己纵身跳下楼的,但马某却提出他是在被酒店工作人员殴打、侮辱后被逼无奈才这么做的。基于此,马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其余部分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计12.4万余元。
被告酒店不同意马某的诉求,其认为马某的伤残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而且马某要求的各项费用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问题,要求重新对马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被告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雇用的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尊重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被告酒店的管理人员在接到客人投诉后,采取不当的手段对马某进行殴打、侮辱,给马某造成精神压力,致使其跳楼致残,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被告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马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酒店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