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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租房存货,不料其间货物全部被泡。经查,这场“水灾”的始作俑者是相邻违章建筑内突然破裂的自来水管。为挽回损失,该市民将自来水集团和搭建违章建筑的房东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诉讼中,一方称管道是年久失修致爆裂,一方称是建筑物重压致折断。两审之后,市二中院判决二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各赔偿原告2065元。
2006年2月5日,市民孙某在河西区尖山承租了一套房屋存放货物。2007年12月23日凌晨,该房东侧一处违章搭建的小院内自来水管道突然破裂,由于小院与房屋相通,外溢的自来水将孙某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货物浸泡,给孙某造成损失。孙某随即找到自来水集团和搭建小院的房东庄某索赔,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孙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实际损失2万余元、服装所产生的利润1万元,庄某返还房租1000元。案件审理期间,经专业机构评估,受损服装的损失为4130元。
诉讼中,关于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庄某认为,自来水管道爆裂跑水是因为自来水管道年久失修,与其搭建的建筑物无关。其与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租赁房屋只作为居住,不得违法及作其他使用,如出现问题,与甲方(庄某)无关。责任由乙方(孙某)自负。”孙某在租赁的房屋内存放货物,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责任应由孙某自行承担。被告自来水集团则提出,管道破裂跑水是因为管道上搭建了违章建筑,建筑物的重量压制管道,导致管道折断,不存在管道年久失修的问题,所以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48条规定“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土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
本案中,庄某非法搭建小院且在小院墙体下埋设自来水管道,由于水管破裂,造成孙某在租用的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受损,所以庄某使用的非法建筑的存在是造成孙某物品受损的直接原因之一,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破裂的自来水管道是自来水集团所有,其作为所有人,对自来水管道有保管和维修义务,孙某的损失与其保管的自来水管道漏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来水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庄某与自来水集团对孙某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孙某对原评估报告的内容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因所评估的物品经长时间存放,已发生变化,现评估已经不能及时反映当时的情况,因此孙某要求评估的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孙某提出的赔偿其实际损失20450元、服装所产生的利润1万元,因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房屋租金问题,其要求返还租金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