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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3日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17处。其中,报告把“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改为“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据3月1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这一改动,实际是对今后住房保障发展有了一个较清晰的政策导向。
因为,“居者有其屋”的含义是取得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自己的房子的前提就是购买下来。然而,城市大量的既买不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人群”,以及数量庞大的新大学毕业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等,如果以购买方式来实现“居者有其屋”,那是相当困难的。也可以预见,在房价始终居高不下的现实语境下,如果设定“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显然脱离了实际。
事实上,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的“公产权房”制度在许多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都已存在,以我国香港为例,通过公营房屋解决了30%以上人口(约200万)的居住问题。特别是,香港公屋的运营几乎完全由政府包揽,廉租房用地免费供给。以香港房委会为核心的运营机构自成体系,每年都通过新建、改建公屋等措施,满足居民租房的需求。在2006-2007年度,香港公共房屋支出约158亿元,占特区政府整体支出的6%。与之相对照的是内地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提出的一项建议是将土地收入的5%用于廉租房建设。
诚然,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已成当前的社会共识。但应看到,政府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实际措施来纾缓民困。住房问题的实质是公共住房问题,也就是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借鉴香港“租赁房”经验,以财政投入发展“公共租赁房”,为市民提供租住。当然也可以不拘一格,主动替住房困难户“找米下锅”。比如,目前珠海开始推出利用政府清理回收的公产房作为廉租房源,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利用政府公产房作为廉租房源,显然是在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上的一种创新。
中低收入人群在现实生活中的居住水平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在购房的现实支付能力上与高收入群体有很大的差距,实现“公共租赁房”供给,应该说是让住房困难的群众住有所居的好办法。但愿各级政府都要从政府工作报告把“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改为“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中受到启示,为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