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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岳父办房贷起纠纷
以不知详情为由断供被诉法院一审判其还款
吴某委托岳父刘某代为办理购房贷款事宜,谁知刘某却转托自己的老友李某办理,吴某还月供贷款两年多后,以自己不知岳父刘某的转托行为为由中断还贷,后被银行诉至法院。河西法院认为,吴某本人签字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一审支持银行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判令吴某偿还借款本息222011.07元。
据了解,吴某被公司长年派驻外地,因无暇回津,便委托在津的岳父刘某代为办理公积金抵押贷款事宜,刘某则委托自己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李某代办。由于吴某平时并不在津,刘某便等吴某过年回家时先让吴某完成签字部分,再由李某办理剩下的手续。
2005年12月30日,银行作为贷款人、吴某作为借款人、吴某及其妻子小刘作为抵押人,三方签订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银行向吴某提供了26万元贷款,用于购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东楼某处房屋一套;借款期限自200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675%。。此后,身在异地的吴某按月还贷直到2008年6月,之后因未依约还款,遂被银行诉至法院。
吴某称,由于工作原因委托岳父刘某办理抵押贷款事宜,但对刘某委托李某办理的情况并不知情。当时是出于对刘某的信任,自己也没有细看合同就签了字,不知所办房产并非自己指定的单元户型。且除了本人签字,其余均非自己所写,甚至连合同中的电话号码都不是他本人的。之所以一直给付月供,是由于自己两年来一直未能回津,并未看到房产。2008年自己因工作调动,回津后才发现问题,遂断供,并认为责任应由刘某承担。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所签订的《贷款抵押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吴某的亲笔签名,该合同有效,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