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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43次逾期还贷记录致办房贷屡次遭拒女司机怒告银行
我咋上了银行“黑名单”
侵犯名誉权被告银行一审被判撤销原告逾期还贷原始记录
市民严女士为购房向银行申请贷款,不想却屡屡遭拒,经查才知自己竟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成了“连续43次逾期还贷的不良信用记录人”。蒙受“不白之冤”的严女士为维护名誉权提起诉讼。日前,和平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支行撤销严女士逾期还贷原始记录并按相关程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
2008年5月,本市个体女司机严女士为购买住房办理贷款,却被多家银行以个人信用瑕疵为由拒贷。一头雾水的严女士遂于同年7月1日到银行查询,没想到在《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查询版)》中,严女士成了连续43次逾期还贷的不良信用记录人。这份报告显示,严女士于2002年2月10日从一家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获取抵押贷款18.6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后该笔贷款于2005年11月21日还清,其间累计逾期还贷43期。不明不白背上了不良信用记录,而且直接影响到办理住房贷款,蒙受“不白之冤”的严女士为维护名誉权,将这家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及具体操作此事的西青支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撤销其逾期还贷的不良信用记录,停止侵害,并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中,被告分行提出,该行作为管理机构,并不办理具体业务,不发放个人贷款,也没有向任何机构报送个人征信信息,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严女士的贷款记录是被告支行对其贷款的记录,严女士确实有逾期还贷的情况,而且情况属实。分行没有侵害严女士名誉权,不同意严女士诉求。
被告支行也表示,严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属实的。2002年,严女士购买坐落本市西青区的房屋时,向支行办理了18.6万元的抵押贷款,支行发放贷款是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的,而且经过公证。支行办理该笔贷款业务后,总行的系统中就会有相应记录,由总行直接汇总数据,不存在逐级上报程序。个人征信记录必须经过本人的授权才能从征信系统中查询到,不是任何人想看就能看见的,支行也没有将严女士的记录公之于众,所以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原告逾期还款43次的记录不属实。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支行提供了错误的原告原始个人信用数据,致使原告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信用记录出现瑕疵,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故对原告撤销其逾期还贷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予以支持。被告分行并非提供错误数据的单位,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分行对该数据的提供承担相应审核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分行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对原告个人信用数据的查询需要原告本人的授权,原告的信用报告只是在特定的范围公开,因此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结合个人信用记录问题,主审法官表示,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关系到一个人未来乃至一生信誉度的评价,所以银行应本着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按照规定,房屋买卖、抵押情况应当以国家相关部门登记为准,本案中被告支行主张原告逾期43期还款的期间里,西青区的房屋既不在原告名下,也没有相关抵押记录,实际上仍掌握在房屋开发商名下,而且2002年底,这套房与其他180余套房屋一起整体卖给其他房地产公司,据此可以认定原告逾期还款43次的记录不属实。被告支行应当及时纠正错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