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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人报名参加赴澳大利亚婚礼团
签证没下来浪漫成泡影
诉旅行社退全部旅游费用获支持
一对新人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澳大利亚墨尔本婚礼团旅游活动,谁知由于新郎的签证没办下来,不仅婚礼成了泡影,夫妻俩还因退费问题与旅行社打起官司。经两审审理,市一中院日前判决被告旅行社一次性返还收取二原告的旅游费用2.8万余元。
市民刘某于2006年9月13日与和平区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约定刘某与丈夫石某参加旅行社于当年11月举行的赴澳大利亚墨尔本婚礼团旅游活动,刘某夫妇依约交纳了旅游费用共计2.8万余元。而此后,旅行社只为刘某办理了出境签证手续,却没有给石某办理,致使二人未能如愿。事后双方多次因退款事宜进行交涉,旅行社直到2007年1月才决定退还刘某夫妇部分旅游费8836元,刘某夫妇虽收取了旅行社给付的一张转账支票,但因不认可此决定,并没有提取该款。为挽回损失,刘某夫妇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立即返还旅游费2.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36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二原告与被告确系旅游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便积极为二原告办理出境签证的相关手续,此间原告石某称自己是香港人,护照是免签证的,所以旅行社在没有收到石某任何资料的情况下,仅为刘某办理了出境签证手续。临行前几天,石某才通知旅行社其护照不是免签,但此时旅行社已没有时间再为其办签证,所以无法出境的责任应由石某夫妇自行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因故未能为原告石某办理出境签证手续,致使二原告无法随团出境旅游,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亦无法履行。作为服务行业,被告在为游客服务过程中,如没有按约履行服务义务,应将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数退还。至于被告提出的造成二原告无法随团出境旅游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所以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利息2360元之请求,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此请求于法无据,所以也无法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