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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淫女拉客卖淫被拒后,认为对方看到自己的隐私部位,非要收钱。因嫌对方钱给得少,对其殴打后劫取30元才罢休。日前,东丽法院认定卖淫女和另一名打人男子构成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四年。
孙先生说,去年10月20日下午4点多钟,他在骑车经过本市东丽区某地时,被一个女人带到一间平房内,想向他卖淫。当孙先生拒绝后,那个女人以孙先生看到她的隐私部位为由,向孙先生索要人民币。无奈之下,孙先生同意给10元钱,但是那个女人嫌少不同意,并开门将等候在门外的一名男子放进来。孙先生说,那名男子进来后就用木棍殴打他,并找他要钱,最后卖淫女要了30元钱后,才将他放走。
据查,卖淫女名叫刘霞,打人男子叫李虎,两人是外地来津的老乡。平时刘霞在那个街道上卖淫,李虎为他“把风”。在庭审过程中,刘霞和李虎对孙先生陈述的被抢过程有异议,李虎表示,当天他在屋外听到里面发生争执,门开后进屋问孙先生为什么不给钱,随后便拿起床腿打孙先生的胳膊和腿部。
东丽法院认为,李虎和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结伙抢劫他人合法财物,已经构成抢劫罪,是共同犯罪。虽然李虎辩称自己没有找孙先生要钱,但是他殴打孙先生的目的就是为了找他要钱,并在孙先生给了30元钱后才将他放走,所以这项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东丽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虎和刘霞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