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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无明示即为“订金”
预付消费款时须注意所开票据
很多消费者在预付款消费时,拿到的常常是一张收据,因不清楚它是“定金”还是“订金”,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没有明文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
消费者郭先生反映,今年3月12日他在某装饰城订购家具,当时他曾表示自己对家具尺寸的要求比较严格,装饰城则承诺会满足要求。于是郭先生交了400元“定金”。上门量尺寸时,装饰城的设计师告诉郭先生“家具尺寸不好把握,不可能做到郭先生所要求的效果”。郭先生要求取消订购时,对方老板表示,“尺寸不好拿捏是正常的,谁家做都是如此。理论上不能退货,退货的话要扣除100元”。经记者采访了解,该装饰城在收取郭先生的“定金”时,开出的只是一个收据,并没有详细说明是“定金”还是“订金”。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毛军律师分析认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是按合同规定,在合同履行前就预先支付的一部分货款,合同履行后,只补交其差额;如果不能履行,应退回给对方,它没有担保作用,是一种预先给付。同时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郭先生事实上交付给装饰城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装饰城无权扣除。毛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维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