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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起诉八旬岳母被驳
要求腾房 认为同住导致生活困难
一审驳回 老人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一市民以“岳母的到来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对84岁老岳母提起诉讼,要求老人搬离其承租的房屋。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8年,市民孙先生购买了一套公产房,此后该伙单由孙先生承租,一家人在此居住。2002年,孙先生的妻子将其老母亲接到伙单。同年秋天,老人住院治病。出院后,老人回到伙单居住。而孙先生一家搬出了伙单一直在外居住。日前,孙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岳母腾房。他表示,岳母的到来,导致他一家生活困难。而且自2002年之后,他在外租房居住近7年。孙先生认为,岳母的行为侵犯了他对诉争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所以起诉要求岳母将诉争房屋腾交给他。
孙先生的岳母表示,女儿于1997年领取了她的住房拆迁款5.5万元。女儿对她讲,用拆迁款给她买房居住。后来,女儿告诉她,购买了伙单,并且称承租权在她的名下。此后,她多次向女儿索要房本未果,至诉讼时才知道房屋系女婿承租。老人表示,她保留主张诉争房屋承租权的权利。另外,她作为家庭成员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所以不同意女婿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孙先生一家无其他住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承租之公产房,原告对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被告系原告的岳母,原告有协助妻子履行义务的责任,且被告入住诉争房屋系得到原告认可。被告年老又无其他住房。据此,法院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