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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后,公公将儿媳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搬离其所有的房屋。法院查明,儿媳婚后一直住在诉争房屋且公公曾书面允诺儿子儿媳对该房有居住权。为此,法院驳回了公公要求儿媳腾房的诉求。同时认为,儿媳的父母擅自入住诉争房,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判决二人搬离诉争房。
本市女青年白某于2002年1月与原告郭某之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在郭某所有的位于河东区的一套单元房内居住。2004年,郭某曾书写承诺书一份,允诺白某与其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同年11月,白某将其户籍迁入该房屋处。2006年6月5日,郭某之子因故身亡。此后,白某父母为便于照顾、安慰女儿,将自己位于南开区的房屋出卖,并于2007年4月搬入白某住处居住。为此,郭某以上述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将白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搬出该房屋。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本案被告白某系原告郭某儿媳,并经郭某允许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且郭某也曾出具书面材料,允诺儿子与儿媳白某在诉争房屋内有居住权,并同意白某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处。由此,白某享有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在白某不具备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不宜变更现居住条件。故对郭某要求白某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白某父母将其居住的南开区住房变卖搬至诉争房屋内与白某同住,考虑家庭关系及住房性质的特殊性,白某父母应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并说明情况,避免形成矛盾。基于诉争房屋所有权关系,虽白某现享有居住权利,但其父母若想取得诉争之房的居住权利,仍应经房屋所有权人许可,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入住,显然侵犯了郭某的合法权益。因此,郭某要求白某父母自诉争房屋内搬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与大多数房屋纠纷不同,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并非所有权,而是居住权。结合该问题,本市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淑臣介绍说,本案郭某对诉争房屋虽然具有所有权,但根据我国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居住即是房屋使用权的具体体现。郭某允许其子住在该房屋,是基于血亲关系;允许白某住在该房屋,是基于姻亲关系。虽然郭某的儿子去世,但在白某他处无住房的情况下,仍以在该房屋居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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