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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四川省乐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通知。按照乐山市纪委书记赵田的说法,如此规定是因为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常常因为头天晚上过度消遣影响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4月16日《成都商报》)。
“过度娱乐”现象的确存在,不过就一项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规范性及界定的明确性。“过度娱乐”上升到规定层面,必须要明确范围及具体保证措施。如何界定,乐山市纪委书记赵田表示,没有严格的硬性标准。既然没有硬性标准,那么又如何作出准确的判断?又如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呢?这里,对种模糊的禁令,显然已经违背了制度应有的严肃性。
公权力是界限、受限制的权力。在休息时间,即使干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权,公权之手不应该随便乱伸。按照赵书记所说,“有的人深夜12点后都还在公众场合喝‘夜啤酒’吃宵夜,或者在茶楼与朋友打牌聊天”,“以至于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其实,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偶尔一次深夜娱乐,未必就会影响第二天工作。即使有影响,那也有事后问责在伺候着,根本没必要先入为主、抢先问责。
其实,对“过度娱乐”完全不必过度解读。既然我们的目的是不“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那么就很简单,从第二天的工作入手。公权完全可以出台一系列规定,构筑完整的工作体系,确保干部“八小时以内”不懈怠、能尽力,倘若出现懈怠现象,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制度严格管理。
事实早就证明,抓“八小时以外”不如抓“八小时以内”。真的抓好“八小时以内”了,干部也自然会审慎对待“八小时以外”。他为了第二天“八小时以内”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时刻会给自己敲响警钟,到了深夜,你让他再喝酒吃宵夜,他也要放杯回家;你要他打牌聊天,他要起立走人。这里,又何必来个“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呢?既起不到实际效果,又落个公权乱伸手的恶名。
出台任何一项举措,都应该事先弄清,目的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那种想当然地随意“禁止”、动辄“不准”,看起来挺“吓人”,其实难免落入花拳绣腿的俗套,最终因无法操作落实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只有抓住要害,让干部人人有事做,事事有考核,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八小时之内的状态就不会有问题。(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