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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四川省乐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通知。为何出此规定?按照乐山市纪委书记赵田的说法,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常常因为头天晚上过度消遣影响了第二天的正常工作。(4月16日《成都商报》)
“过度娱乐”是事实存在的,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干部“白天很傻很天真、晚上很猛很暴力”的现象。然而,“过度娱乐”的说法只是民间定义,但就一项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文本的规范性及界定的明确性。“过度娱乐”上升到规定层面,必须要明确范围及具体保证措施。否则,就会违背制度应有的严肃性。
而且,公权力是有一定界限的,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在休息时间,即使干部也有自己的自由支配权,公权之手不应该随便乱插。偶尔一次深夜娱乐,未必就会影响第二天工作。即使说影响,那也是事后问责的问题,先入为主、抢先问责的思想要不得。
其实,对“过度娱乐”完全不必“过度解读”。既然我们的目的是“不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那么就应从第二天的工作入手作重点阐述,出台一系列规定,构筑完整的工作体系,确保干部“八小时以内”不懈怠、能尽力,倘若出现懈怠现象,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制度施以严惩。
事实早就证明,抓“八小时以外”不如抓“八小时以内”。这是因为,“八小时以内”才应该是公权着力之处,过了,就是越界。而且,真的抓好“八小时以内”了,干部也自然会审慎对待“八小时以外”。为了第二天“八小时以内”能保持充沛精力,自然时刻会给自己敲响警钟,到了深夜,你再让他喝酒消夜,他也要放杯回家。
出台任何一项举措,都应该事先弄清,目的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更好的方式可选择。那种局限在“过度娱乐”上做文章,甚至对“过度娱乐”作“过度解读”的做法不可取。(乔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