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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天津市2009年药品监管工作会上获悉,今年本市药监部门将严格监管药品购销渠道,严打药品经营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确保津城百姓用药安全。
据了解,非法渠道购药是导致假劣药产生的主要根源。近年来,本市药品零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药店为抢占市场,从非法渠道购进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品,然后砸价销售。这些行为使假劣药品流入本市药品零售市场,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
为此,今年本市药监部门将加大对药品购销渠道及票据留存的监督检查力度。执法人员会不定期到药品零售企业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品,将其与相同品牌、相同厂家生产的正规渠道药品作比较,如发现药价偏低、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执法人员可当场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票据。凡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企业将受到核查;供货单位为外埠的,直接向外埠药监部门发函核查加以确认;对购销渠道违法,无合格票据的,一律严肃查处。另外,凡购进药品都要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同时票据及记录保存总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另外,市药监部门提醒市民,一旦发现药店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情况时,可拨打27232830向药监部门投诉。
市民买药可索取购药凭证
须包括名称、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
今后,津城市民在药店买药时,有权索取药品销售凭证。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今年药监部门将加强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售药凭证监管。本市药店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并留存备份,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针对药店不开具销售凭证等凭据导致消费者买到假劣药后维权难的情况,本市药监部门今年将加强零售药店售药凭证监管。零售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向购药者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和价格、批号等全部内容。销售凭证要留存备份,备份时间不得少于3年。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