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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据市地震局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是在总结防震减灾经验,特别是总结汶川抗震救灾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改、完善。本市将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个人也能对地震进行监测
新修订的该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同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学校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施工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种建设工程未达要求的必须进行抗震加固
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等5种建设工程,没有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本市将加强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本市将加紧完成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扩编及救援器材装备的配置,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震情信息快速传递机制,保证各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震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