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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元的皮带、30多元的T恤、100元左右的皮包,看着这些堆积在摊位上被甩卖的商品,谁会将它们与“D&G”、“鳄鱼”、“GUCCI”、“LV”等国际名牌联系到一起。但是这些物件上显著的商标,还真让人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几十元就买到了“高贵”的国际大牌,殊不知这正是“假名牌”在作祟。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家外贸公司在出口的货物中,就接连被海关发现有2000多个“GUCCI”商标的小包、4000多瓶标有“GUCCI”商标的香水和760条腰带。由于严重侵犯了“GUCCI”的知识产权,这家公司不仅被海关进行了行政处罚,而且还被告上法庭。日前,开发区法院不但判决该外贸公司停止侵权,还得赔款15万元。
偷运假名牌出国
外贸公司被查处
2008年3月24日,一家对外贸易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到俄罗斯,但是当天津新港海关查验货物时,发现其中有450个女士小包标有“GUCCI”商标。天津海关认为这些货物涉嫌侵犯意大利古乔古希公司(GUCCIO GUCCI S.P.A.)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于是通知古乔古希公司确认是否扣留侵权货物。
古乔古希公司的代理人在天津海关邮箱中查找到了侵权嫌疑货物的照片,显示使用了“GUCCI”注册商标和与“GG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008年6月13日,天津海关做出了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经调查,上述货物侵犯了古乔古希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商标专用权。
经调查,天津海关认为这家对外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600元。
运假不成吃官司
赔了巨款又败诉
古乔古希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这已经是这家外贸公司第三次被海关查获出口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了。
原来,早在2007年6月12日,这家外贸公司就被宁波海关查获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有4224瓶标有“GUCCI”商标的香水,2007年10月15日又被浙江金华海关查获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有760条腰带、651只手提包、1018只钱包、90只零钱包涉嫌侵犯“GUCCI”商标权。
他们认为,外贸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十分严重,属于故意重复侵权,依靠出口侵犯古乔古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获利的意图十分明显。
古乔古希公司表示,该公司的“GUCCI”品牌于1921年诞生于意大利,近90年后的今天,“GUCCI”已成为国际时尚界的领导品牌。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公司就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GUCCI”商标,截至2006年12月,已经在中国注册了35件“GUCCI”商标及35件带有“GUCCI”字样的组合商标,另有多件“GUCCI”及“GUCCI”组合商标在申请之中。“GUCCI”商标的使用商品类别众多,核定使用的商品覆盖了箱包、皮革制品、鞋、服装、眼镜、香水、钟表、珠宝、文具等广泛被公众熟知的商品。
于是该公司的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外贸公司告到了开发区法院,要求外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GUCCI”注册商标及“G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去年3月份,这家外贸公司被海关查获的商品不但有“GUCCI”的小包,还有“CK”及“LV”的内衣内裤、“鳄鱼”T恤、“D&G”女士小包和腰带等,共价值4.5万余元。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古乔古希是“GUCCI”注册商标和“GG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这些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外贸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同一种类的商品,且这一行为已经被天津海关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外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开发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的获利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由于古乔古希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外贸公司出口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益,因此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都难以确定,对于原告要求外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主张,因事实依据不充分,所以法院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外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及古乔古希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5万元。
法官提醒百姓知假买假可能不会受到保护
由于这些假名牌的商标,与真名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如果稍不注意,消费者也许就会把这些假名牌当成真品买回家。然而,比较让人忧心的是,目前有不少“资”力有限的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名牌上身”的虚荣心,故意买些“假名牌”商品。
王小姐在一家私企工作,工作刚刚一年多,每月的收入有2500元左右,看着一些经济条件不错的同事,衣服鞋包全是名牌,心里十分羡慕。可是由于收入不丰,还要承担租房等费用,对那些国际知名的品牌更是可望而不可及。
一次逛街时,她无意间在一家小店里看到了高仿真的“LV”、“GUCCI”手提包,卖价竟然只有一、二百元,高兴之余,她赶忙掏钱买了一款。
那么,消费者故意购买“假名牌”属于什么行为?“知假买假”到底会不会触犯法律?本市的一位法官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这位法官表示,目前大到一些公司企业,小到街头巷尾摆摊的小商小贩,冒充名牌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正规商家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严重地误导了消费者,借着这个案子,也希望警示一些企业和经营者,不要制假贩假,否则就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说,由于与真名牌比起来,假名牌往往价格便宜很多,有一些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为了一时虚荣,只花很少的钱就能“名牌”上身,所以才让这些假名牌大有市场,殊不知往往就是消费者的虚荣心理,纵容了这种制假卖假的行为,同时使得假名牌大有市场。为此,这位法官提醒消费者,千万别因为贪图小便宜,而助长了“假名牌”这种歪风。而且如果消费者明知是假名牌还要购买的话,很可能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至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这位法官表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