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职员将储存有公司商业秘密的电脑拿到同学处修理,而双方恰是同行,以致公司信息丢失,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公司遂以该职员违反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职员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职员2008年7月工资1180元。
胡某自2003年9月16日到本市一家机电公司从事业务及电脑网络维护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8年3月,机电公司特意与胡某签订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丢失或遗弃;在职期间,不得将本公司业务私下经营或将本公司的产品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与自己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据该机电公司称,胡某将储存有公司商业秘密的电脑拿到其同学处修理,而该名同学所开的公司与机电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致使机电公司的信息丢失,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且胡某在做销售工作时,将2007年12月采购的总金额6.9万余元的汽车配件通过同学以“呆料”的形式,在每只加价0.33元的基础上,于2008年4月卖给其另一同学为股东的进出口公司,共计货款8.6万余元。同日,该进出口公司即将该批汽车配件卖给了一家车灯公司,货款达27.4万余元,给公司造成损失20余万元。
为此,机电公司与胡某发生争议,将7、8月份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胡某。胡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其2008年7月工资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尚欠的2007年度奖金,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5万元。后仲裁机构裁决机电公司支付胡某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机电公司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被告胡某辩称,他是在2003年9月应聘到原告机电公司做销售工作的,因为公司当时员工较少,所以也兼职网络管理工作。胡某有两名同学在赛博成立了公司,主要从事电脑销售和维修工作,所以刚做局域网时,胡某便通过咨询他们把网建了起来。2006年8月后公司其他人负责网管,但此人不是特别懂行,所以有时也找胡某帮忙。结合上述情况,胡某认为,他并没有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泄露公司秘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8年7月工资2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虽然被告确实存在待岗的事实,但原告承诺按正常上班的待遇发放其工资,所以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由于事先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820元,所以原告应给被告1180元。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被告严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