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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市交管部门正在对本市违法停放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近日对百名违法停车驾驶人随机调查表明,有30%的驾驶人存在三个误区:停车人未远离车不违法、未设禁停标志可停车、停车场停放不入位停车不违法。
误区一:交警摄录违法停车时,当事人就在违法停放车辆附近不应处罚,即停车人未远离车停车不违法。
5月8日,王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南开支队认定其4月28日“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他将车停在嘉陵道临潼路交口北侧某服饰商店门前人行道,车辆一直没离开他的视线。摄录证据显示,王某违停后离开车辆,交警取证完毕,王某才到达现场。交管局认为,交警南开支队做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维持交警南开支队处罚决定。
这种停车人未远离车不违法的误区,就在于违停驾驶人路边停车购物或未远离停车地点去办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有“路边停车应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的规定。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须将车辆停放入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如确实需要停车须选择适当位置即停即离。
误区二:未设禁停标志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即未设禁停标志可停车。
5月7日,冯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认定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他将华利车停在贵州路天津一中附近人行道上,该处没有设禁止停车标志,不应处罚。交警和平支队摄录证据显示,冯某车辆所停位置已占用人行道近四分之三,严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冯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这种违法停车多发生在商场、超市、酒店、居民区附近未设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车,施划停车泊位除外”的规定。交管部门提示,商场、超市、酒店、居民区附近人行道及未施划停车泊位道路,禁止随意停放车辆。
误区三:停车场停放不入位不应认定违法停车
5月8日,薛某向交管局提出撤销交警和平支队认定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复议申请,并称汉阳道贵州路交口有停车场标志牌,他将夏利车停在该路不应认定为违法停车。交警和平支队摄录证据显示,薛某车辆并没按停车场标志停车入位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因此,交管局认定薛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只能停在规定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线内等地点,不能在道路上随意停车。
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在市区主干道路两侧违法停车,不仅干扰过往车辆正常通行,降低路网通行效率,还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市民应正确理解和认识违停误区,为自己和他人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交管部门还提示,交警一旦发现上述三种停车违法将给予处罚,驾驶人切勿因这些认识误区和抱侥幸心理而违法停车、随意停车,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