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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送一”、“买商品送赠品”,每到年节假日,商家多会抓住时机开展名目众多的赠品促销活动。在以往,消费者大多抱着“反正也是白给”的心理,对赠品几乎没有要求。而今,消费者日趋成熟,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从而将对商品本身的关注延伸到了赠品。退货时赠品怎么处理?赠品质量有问题怎么办?越来越多的赠品纠纷将这一原本作为促销手段的商业行为拉进了法律领域。
退货须买赠品依据不足
塘沽区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公司购买了价值9980元的20盒某品牌口服液,商家为奖励购买,加送了5盒该口服液,并赠送了一小套护肤品和一个电饭煲。刘女士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全身浮肿现象,便于今年3月份找该公司要求办理退货。在退货过程中,商家提出,由于其赠送的产品及其它赠品均已开封,所以在为刘女士办理退掉未使用的产品时,应扣掉赠品的货款合计3000余元。而刘女士认为这些赠品为商家主动赠与,当时没有计算价值,所以不应该扣款。双方遂因此争执不下。
对此问题,本市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秀福认为,赠与合同关系虽与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成立,但如果买卖合同确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商家应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损失承担责任,而不应影响到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即商家不仅无权要求扣减所有赠品的款项,反而应考虑将赠品价值作为对消费者的补偿。
赠品有瑕疵商家应担责
家住南开区的沈先生在商场促销时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并附带获赠一台多功能恒温暖奶器。买回家后在一次使用时,暖奶器突然发生爆炸。沈先生立即拨打商家的服务电话,以暖奶器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却遭到商场经销人员的拒绝,理由是暖奶器为赠品,对此赠品商场无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对于此类赠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商家经常以该赠品是无偿赠与,且引用《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拒绝向消费者赔偿。任秀福律师认为,在商家的“买一赠一”活动中,对于赠品,其与消费者所形成的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关系,商家所附的赠品,是有条件的“买”才能“赠”,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附属,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作为卖方自然要承担起质量瑕疵责任。
虽是赠品仍需索要发票
商家为赢得市场采取附赠品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其中不乏个别商家在赠品促销活动中存在着不负责任的做法。去年冬天,和平区的田女士在一家电经销处购买电冰箱时获赠一个小电饭煲。后来出现质量问题,田女士给该经销处指定的售后服务中心打电话报修,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称,修理可以,但须出示购物发票,田女士这才发现自己只有电冰箱的收据,根本没有赠品收据。田女士只好花钱到市场找人修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商家给消费者的赠品很少有开具发票的,从而也为其逃脱经销者责任创造了条件,导致消费者有问题也难以获得赔偿。其实,赠品也是商品,赠品的价值已经分摊到了所售商品之中。从法律角度讲,这类赠品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因为消费者付款购物才能得到赠品,赠品应该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赠品应该是合格产品,商家“免费不能免责”。即使是赠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也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包括质量保证义务在内的各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