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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计算机硬盘损坏,摄影店为一名女孩出生一年之内拍摄的照片全部丢失。孩子的母亲将摄影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摄影费、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高女士在开庭时说,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她委托一家摄影连锁店的分店为其女儿进行出生后“0至1岁”成长套系拍摄,并向摄影分店老板支付了摄影费2568元,同时约定在2008年8月拍摄完毕后收取照片。此后,摄影店为其女儿进行了4次拍摄。结束后高女士多次要求收取照片,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老板不得不实话实说:全部照片已经丢失,无法再次获取。
高女士表示,由于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致使其失去女儿童年的珍贵留念,给她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其返还摄影费用2568元,向其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摄影店老板表示同意双倍返还原告摄影费,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如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被告依约为原告女儿完成了满月、百岁、半岁及周岁拍照之后,因其管理不当,工作存在严重失误,致使原告女儿的“照片底片”全部丢失,造成原告女儿此间的珍贵留念不复存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创伤和伤害是严重的,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酌情确定为1万元。现被告同意双倍返还原告摄影费,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对此法院予以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