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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正在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搭起良好的桥梁,受到众人青睐。人们在充分感受手机短信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实惠的同时,也正被许多围绕手机短信而出现的问题所困扰。
短信交易尚存隐忧
时下,人们可以运用短信订阅新闻、股票行情,还可以通过短信订购车票、餐饮服务。虽然目前通过短信进行交易还不是很普遍,但随着短信业的深入发展,短信信息服务、短信交易也在与日俱增。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一些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中,通过手机短信确认合同成立、传递合同信息,是否可以为法律所承认?又蕴含着怎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问题开始受到大众关注。
儒法律师事务所郑辉律师认为,从目前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来看,通过手机短信达成的交易可以被视为电子数据形式的合同,单就其合同形式而言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由于短信信息的数据容易被篡改、短信内容丢失后非经司法部门调取难以获得、短信发送操作容易失误、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有时难以确认,对合同的效力出现争议时较难解决,因此存在一定的交易安全方面的风险。还有一些通过手机短信诈骗的案件,也大多借助了人们轻信手机短信的心理。
短信作证据有难点
人们常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由于手机短信至少能够在手机中留下文字,因此有人在生活中留存手机短信,认为在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本市一家旅游公司的业务员刘小姐近日打进本报热线咨询,说她接待了外地某旅行社带来天津旅游的一个旅行团,迟迟没有收到该旅行社汇来的团款,先是短信交涉,对方经办人员都承认了,后来再电话联络,该旅行社负责人却矢口否认曾派过该团。因此现在想拿手机短信为证起诉该旅行社要求支付团费,问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问题,郑辉律师提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也有法院判决的案件将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但短信的证明效力上仍存在难题,即如果机主否认其曾发过该短信,则难以排除其他人使用该手机的可能性。因此短信为证能否获得支持,尚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运用证据规则结合短信内容、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