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住户房屋与小区供热站毗邻,因不堪噪声干扰,将供热站上级单位告上法庭。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供热站排放的噪声超标,遂判决被告单位停止侵害,赔偿原告为减轻噪音安装木窗的费用1000元及监测费100元。
刘某是本市河西区某住宅小区101室的业主。据刘某称,某集团下属供热站在距其住房约6米处建有一地热供热站,在非供暖期间为小区提供地下热水。地热站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对刘某一家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岳母伊某两次心脏病发作,妻子邱某也因噪声导致头晕入院治疗。为此,刘某曾到环保部门投诉,经监测,该供热站所排放的噪音昼间为55.3分贝,夜间为53.4分贝。2008年12月22日、2009年1月5日,环保部门分别向其所属集团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集团并没有按期限整改。无奈之下,刘某只好花2000元安装了桃木木窗以隔音。为恢复宁静的生活环境、弥补相关经济损失,刘某一家三口一同提起诉讼。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三原告所居住的河西区某小区101室与被告下属的供热站相邻,被告所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因被告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对原告的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所以对于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邱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500元和原告伊某请求赔偿医疗费1400元的诉求,因造成二人所患病情的病因复杂多样,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病因,所以二人所患疾病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安装木窗费2000元的诉求,因被告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确实对刘某的正常生活休息造成了侵害,其安装木窗能够起到减轻侵害的作用,但其安装的木窗材质价格较高,不具有减轻侵害的必然性,所以酌情考虑由被告赔偿其1000元。关于刘某要求赔偿检测费100元的诉求,亦应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