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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12日报道的《俊城浅水湾业主诉开发商违约》一案,日前,由南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2月15日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市南开区俊城浅水湾小区买了一套房屋。此后,原告主张,经现场勘查,其房屋起居厅与书房墙外形成了两个蓄水池,致使墙体渗漏,该房屋现状与开发商销售人员提供的起居厅中阳光房是通体玻璃、露台与阳光房并不相连的售房示意图不符,所以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其房屋起居厅中阳光房按房屋示意图进行修改,并要求对书房外水池墙体打开,在外安装玻璃窗。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同时,法院另查明,开发商在施工中经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将讼争房屋中书房窗户处的墙体取消,洞口尺寸加大。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开发商在此处的变动不要求恢复原状,但要求开发商按双方签订的原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4.4万余元及违约金700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起居厅阳光房与示意图不符,致其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入住。对于该项主张,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是该楼盘所在的七层房屋的示意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的平面图与开发商向法庭提交的规划设计图并无不符,而原告又未举证证明开发商承诺的八层房屋示意图与七层房屋相同,所以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拒绝收房,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修改阳光房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利息、违约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开发商将书房外水槽墙体打开,在外安装玻璃窗,以解决墙体渗漏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开发商未经其同意,私自变更书房窗户尺寸,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有关约定给付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的请求,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该项请求法院视为自动撤回。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