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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9日刊登了《美容院广告单藏猫腻儿》的报道。昨日,事件主角李女士向记者透露,她已将一纸诉状递到南开区人民法院,将世纪秀之堂美容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穆某告上法庭。李女士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今年初,26岁的李女士应聘到“秀之堂”美容连锁机构,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店员。今年3月,该公司在南开区新安花园开设了一家分店。就在该店正式营业的当天,李女士却意外发现美容院的宣传单上印着2张自己的肖像照片,该照片被制作成一组“经典案例”,用治疗前后进行对比的方式,宣传美容院经营项目之一祛痘治疗的效果。李女士认为,2张照片拍摄时间为同一天,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疗效”一说。
李女士表示,该美容院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将她的照片印在宣传广告单上。印有李女士照片的广告单共有10000份,3月5日至3月10日一直在散发,这给她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使其精神受到打击。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肖像权和名誉权侵害,将所有印有原告照片的广告传单收回,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