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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6月3日,河南省招办制定《河南省2009年高考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预案》。预案要求,有疫情的县(市、区)教育招生部门应与卫生和防疫部门一起在设立隔离考场的考点全程蹲点值守,经医疗机构确定为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据6月4日《郑州晚报》报道)
在6月到来之际,高考的紧张气氛如同天气一般逐渐升温,但河南省关于甲型流感确诊考生不得参加高考的规定,竟给人们带来了一丝“凉意”。人们不禁会问,那些苦读三年,“待试霜刃”的考生,岂不是毁了?现实的威胁是,这样一个“恶狠狠”的规定很可能让考生人人自危,影响临考状态。更可怕的是,在这样的规定下,有症状的考生或许为了参加高考,隐瞒病情,不仅会耽误该考生的病情,更会引起疫情的传播,影响到更大范围的考生群体。
此项规定一出,人们关注的不仅是它最终会不会影响到某位考生的前途,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凭什么可以如此漠视某一不确定群体的正当权利。显然,如果采取更多的预防和隔离措施,完全有可能在避免疫情传播的情况下,使这些考生顺利参加考试。而且成本并不高。从这个角度来看,出台这一规定,是有关部门对职责的逃避。
我们也注意到,2002年非典时期,全国很多省份都规定确诊和疑似病例不得参加高考。人们也表示理解,因为当时的疫情的确很紧张。但甲型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其症状很多时候比普通感冒还轻,很多患者是可以治愈或自愈的。中国目前的确诊病例已经过百,治愈者已有十几例。因此没必要这么着急把当年的老规定抬出来。现在很多省份都相继出台了高考防疫预案,仅河南一省规定确诊病例不得高考。以重庆为例,制订的高考预案非常系统化和人性化。预防方面,规定加强考场通风,如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应每天对考点、考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一次消毒;救治方面,规定每个考点配备1至2名医务人员,负责甲型流感监测及诊断;一旦考场发现病例,首先是转到备用考场考试,而重症病例,在不能坚持考试的前提下,才会被送往医院,且仅规定不得再参加当堂考试。
相比之下,河南省的这一规定,不仅是在逃避责任,未免也有不与时俱进之嫌。(刘世明)
河南的领导办事从来就是这样,没有人性。
